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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中有关问题探讨

 消防应急照明一般由三大功能组成:一是消防应急工作照明灯组成的消防工作照明功能系统,为灭火及救援人员而设置,一般设置在发电配电房、消防泵房、消防控制中心、通讯中心等重要场所,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低于90分钟,并满足正常工作照度要求;二是由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组成的消防疏散功能系统,供人员疏散时提供必须的照度而设置,一般设置于公共走道及竖向楼梯间,其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90分钟,照度不低于0.5Lx;三是由低位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及其他标志型式(如光致发光型标志牌)组成的应急疏散标识功能系统,为人员疏散提供明确引导方向及途径,一般安装于商场、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场所的公共走道及竖向楼梯中,通常位于地面或距地面1米以下,其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90分钟,标志灯主标界面表面亮度不低于15cd/m²。

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笔者发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存在的以下问题应引起重视:

1、应急灯具未采用专用供电回路,而是就近搭接在非消防专用的正常照明回路上。

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1.8.9规定:“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者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该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对此解释为:“疏散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其正常电源的供电宜接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只有不具备条件时可降低要求而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总配电盘上,但应有专用回路即其供电回路与非消防电源共用,该条及其解释清楚地表明火灾应急照明应该接引自消防用电设备(或火灾应急照明)专用干线上的防灾配电盘,而不能因为应急照明灯带蓄电池而可以不加区分地接引在本层(或本区)的正常照明电源上,如果这样接线,在火灾情况下,当切断非消防电源用电时,应急灯具得不到可靠的供电而发挥不了作用,如广元汇集超市东坝店的近30盏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就近接在正常照明线路上,在不营业状态下切断非消防电源后应急灯具蓄电池开始工作,一段时间后(一般30分钟),停止工作,此时又得不到正常充电,万一发生火灾,应急灯具无法发挥其功能;而且应急灯具的蓄电池每天都要充放电,对电池造成较大损耗,加速了应急灯蓄电池的报废;该现象在消防监督中发现后责令该单位予以了改正。

1.2对于配电房、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排烟机房、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等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除可采用引自各楼层(或区域)火灾应急配电盘外,亦可采用将这些场所的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接引自消防动力用电的两个独立的一用一备双电源(或两回路)的电源自动切盘,或者不经双电源自动切换,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分别接引自一用一备的电路,备用照明应能保证正常照明的亮度,应急照明一般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作为电源转换时的过渡照明。

1.3为避免消防应急照明在设计阶段出现混淆,建议将火灾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分开设计,而不是画在同一张图上,这样做既便于读图、施工和消防设计审查,如有错漏也易于更正,保证工程质量。

2、片面夸大光致型发光标识牌的作用,不分场所地选用该类产品。

光致型发光标识牌是一种稀土材料制成的蓄光型标志牌。目前技术水准下,在日光或日光灯类光源照射10h以上的条件下,几十分钟至数小时后,最高表面亮度可达到3 cd/m²-5 cd/m²,但该亮度仅能持续几分钟便蓑减至毫坎德拉级,并可维持到数小时,需要说明的是在周围环境很暗(一般不超过1 Lx)的条件下,还可以显示其图形标志,人眼还可以看到,但已经不能“主动”吸引眼睛的注意力了,也就是说该类标志牌必须设置相应有照明光源来保证该标志牌在发生火灾前的时间内接受光源照射,以便积蓄更多的光能。

根据国家火灾试验室提供的试验报告表明:光致发光型标志牌由于本身表面亮度低,在照度大于1 Lx的场所是不能吸引人的视觉的,在有烟雾的情况下,远距离不可见,近距离还依稀可辨,人员匍匐前进会起到指示作用,但必须尽量连续设置该种标志牌,否则一旦出现断点就会前功尽弃。

当发生火灾后正常照明中断,必须确保疏散照明同步启亮,并最低保证一般场所不低于0.5 Lx,在人员密集场所及竖向楼梯间内不应低于1 Lx,以确保恐慌中的人员迅速安全地逃生。在提供疏散照度的同时,尚必须有明确标识引导人员迅速走向出口,在一定的必要疏散照度下,无论有烟或无烟,这些标志都必须迅速引起人的视觉注意,引导人的逃生行为,显然要做到这些,应急标志灯必须由消防应急标志灯来担当,而不能仅用光致发光型标志牌。光致发光型标志牌仅对火灾后期(指90分钟后疏散照明标志灯熄灭后),对匍匐逃生前进时有积极作用。光致型发光标志灯无法取代消防应急标志灯的作用,仅能作为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辅助使用标志。

3、应急灯具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3.1采用民用应急照明灯具代替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大量设置了民用应急灯具的场所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民用应急灯具不具备火灾条件下的正常使用, 其防护等级低于IP20级(保护罩材料为非燃烧材料或氧指数在32以上的难燃烧材料),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严禁将普通民用应急灯具替代消防应急照明设备。

3.2通道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在靠近顶棚的部位、捌角处不设置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与出口的方向不一致等。

3.3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火灾下仍需工作的地方应急照明达不到正常工作的照度要求。

4、自带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工作时间达不到要求,连续工作时间往往达不到达20分钟,照度即慢慢开始减弱至零,另外,这种应急灯具充放电频繁,若平时维护、保养不善或供电线路故障,很容易损坏;

5、应急灯具的选用不符合实际建筑物特点,在防火监督检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建筑采用自带电源型独立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对那些人员密集、疏散距离大、疏散通道较多、拐弯多、环境复杂的大型建筑是很不合理的,不仅费用高,而且检查维护很不方便,不能集中管理。

6、采用220v以上电源作为应急照明电源。

在一些设计中出现采用220v城市电网电源以及发电机组电源作为应急电源,与一般消防动力配电不一样,消防应急灯具设置部位多,基本上涉及整个建筑物,管线纵横排布,而且大部分均布置在吊顶内,在火灾状态下,吊顶极易烧毁,并且容易造成管线断裂,灯具破碎,如此时喷淋系统等工作,大量水注入楼层,220v电源就有可能会对后期疏散人员和消防人员生命构成威胁,并可能使火灾因消防应急灯具线路短路而扩大蔓延。

7、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规》等国家主要规范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配电线路的防护做了具体要求,该规范第10.1.4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第10.2.9条规定“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消防应急灯布置量多面广,基本涉及建筑物的所有公共部位,管线交错纵横,且绝大多数设置在吊顶上方,若在火灾状态下管线断裂、灯具破碎,极易造成电气线路短路、漏电或产生较大的故障电流。采用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对线路的要求更高,因为此类应急照明的供电是从配电盘干线接引,只要干线的某一处损坏或灯具短路,就会导致整根线路上的应急照明全部损坏。因此,我们应严格遵守《建规》|《高规》、国标《消防应急灯具》的规定要求,加强对消防应急灯具和配电线路的防护:严格选购、使用国家标准产品和阻燃铜芯电缆,;做好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暗敷时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明敷时穿金属管,对灯具的软管、接线盒、接线头均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消防应急灯具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其配电线路采用明敷时应采用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但在工程消防检查和验收中常常发现消防应急灯具的线路采用明敷时未设任何防火措施,有的即使采取了规定的防火保护措施,也对引入灯具的软管、接线盒、接线头不能有效保护,甚至裸露在外部;不能严格按照灯具的使用说明和控制方式接线,甚至将消防应急灯具直接接到插座上、接在开关后的普通照明灯具线上。这些不规范的线路敷设方式在公共场所的装修改造工程中较为普遍,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极其恶劣的。

8、未能严格执行新的《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该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执行情况不理想。公安部消防局明确要求:对于按原行业标准生产的产品从2001年一律作报废处理,同时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严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关,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灯具流入市场和投入使用。但是部分消防应急灯具生产商将按原行业标准生产的产品更换包装和说明后又流入市场。

9、设计施工单位未能充分重视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建筑消防设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未能对消防应急照明进行总体规划和通盘考虑,或者边设计边施工,直到工程末期甚至到验收阶段,才着手整改增设应急照明设施。此时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控制方式、产品型号已无从选择,留下先天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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